{"title":"3-01-門禁卡申請及管理要點","content":"\u003cp align=\"center\"\u003e\u003cb\u003e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u003c/b\u003e\u003c/p\u003e\u003cp align=\"center\"\u003e\u003cb\u003e門禁卡申請及管理要點\u003c/b\u003e\u003c/p\u003e\u003cp align=\"right\"\u003e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修訂\u003c/p\u003e\u003cp\u003e一、目的：為提升本園區服務品質及有效門禁管理以確保園區住戶進出園區方便並保障生命、財產安全，訂定本要點。\u003c/p\u003e\u003cp\u003e二、申請人:凡本園區區分所有權人或其承租人、其使用人，皆得申請門禁卡。前項承租人或使用人首次申請時，應取得該戶區分所有權人門禁卡同意使用申請書證明。取得門禁卡申請使用證明後，須有五(例假日不計入)申請設定權限作業時間。\u003c/p\u003e\u003cp\u003e三、一般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填具「門禁卡申請資料表」後，向本園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本園區管理委員會依本要點審核、簽認通過後，應即送本園區服務管理公司進行資料記錄建檔備查及發放作業。\u003c/p\u003e\u003cp\u003e四、人員變動及遺失補發：\u003c/p\u003e\u003cp\u003e\u0026nbsp;\u0026nbsp; (一)申請人所申請之門禁卡之持有人異動時，應由進駐戶管理部門填具\u003c/p\u003e\u003cp\u003e「門禁卡異動申請表」後，向本園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本園區\u003c/p\u003e\u003cp\u003e管理委員會依本要點審核，簽認通過後，應即送本園區服務管理公\u003c/p\u003e\u003cp\u003e司進行資料記錄建檔備查及發放作業。\u003c/p\u003e\u003cp\u003e\u0026nbsp; \u0026nbsp;(二)申請人所申請之門禁卡之持有人遺失門禁卡時，應立即告知本園區\u003c/p\u003e\u003cp\u003e\u0026nbsp;\u0026nbsp;\u0026nbsp;\u0026nbsp;\u0026nbsp;\u0026nbsp; 服務管理公司取消該門禁卡之設定，並填具「門禁卡遺失補發申請\u003c/p\u003e\u003cp\u003e表」向本園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補發，且應繳交工本費，每張新台幣\u003c/p\u003e\u003cp\u003e壹百元整(未稅)。\u003c/p\u003e\u003cp\u003e\u0026nbsp; \u0026nbsp;(三)以上門禁卡變動及遺失，僅接受區權人、進駐戶、申請單位之管理\u003c/p\u003e\u003cp\u003e部門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不接受個人提出申請，並須有三天(例假日\u003c/p\u003e\u003cp\u003e不計入)申請設定權限作業時間。\u003c/p\u003e\u003cp\u003e六、使用權限：\u003c/p\u003e\u003cp\u003e(一)本園區各門禁卡使用權限，應於管理委員會審核通 過後設定。\u003c/p\u003e\u003cp\u003e(二)依申請人之樓層、棟別開放電梯使用權限。\u003c/p\u003e\u003cp\u003e(三)各申請人有長期使用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其承租人、使用人之樓層或棟別之需要時，除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其承租人、使用人於申請表簽印證明外，應依「一般申請程序」申請變更所持有之門禁卡使用權限。\u003c/p\u003e\u003cp\u003e(四)各申請人臨時性到各樓層，必須依「訪客申請程序」至各棟服務台辦理。\u003c/p\u003e\u003cp\u003e(五)請各公司對申請卡片之使用對象嚴加管制，如有不法之情事發生，各公司需負連帶責任。\u003c/p\u003e\u003cp\u003e七、服務管理公司之申請及權限： 本園區服務管理公司之人員，因業務之性質有使用門禁卡之必要者，應建立表册，明列上開人員之權限範圍及業務性質，向本園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於審核通過後，設定門禁卡使用權限。本園區服務管理公司之人員異動或遺失補發時，亦同。\u003c/p\u003e\u003cp\u003e八、訪客申請程序及權限：\u003c/p\u003e\u003cp\u003e(一)各棟樓服務台，由本園區服務管理公司聘任專門人員，提供接待，引導及訪客登記等服務事項。\u003c/p\u003e\u003cp\u003e(二)凡造訪園區人員包括送報、送貨、收送郵件、裝維修、洽公訪友、參觀考察、中外人士等，一律依下列訪客申請程序辦理。\u003c/p\u003e\u003cp\u003e(三)訪客需提出身分証、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護照等任一身分證明文件，向服務人員換取欲前往棟別樓層門禁卡。\u003c/p\u003e\u003cp\u003e(四)訪客應將個人資料登錄於訪客登記簿以便連結、查核。\u003c/p\u003e\u003cp\u003e(五)訪客每次只得換取單棟、單樓層門禁卡使用。如欲往多樓層洽公亦必須比照辦理。\u003c/p\u003e\u003cp\u003e(六)訪客洽公完畢後，應將門禁卡換回，最遲不得逾24:00。逾24:00服務台人員將自動取消該門禁卡之使用權限，以維園區安全。\u003c/p\u003e\u003cp\u003e(七)訪客當日未將門禁卡換回者，服務台人員應依訪客登記簿上之電話通知訪客逾二日內換回，並將該訪客之資料及來訪當日之進出紀錄整理列册，每週一向本園區管理委員會提出核備。訪客自受通知之日起，逾二日仍未換回者，服務台人員應將證件繳交本園區服務管理公司存查保管，違反本要點兩次以上者，本園區管理委員會並得決議訂一個月以上之期間，拒絕該訪客之申請程序。\u003c/p\u003e\u003cp\u003e(八)訪客之門禁卡遺失時，應於知悉時起，主動向服務台人員告知，並\u003c/p\u003e\u003cp\u003e填具「門禁卡遺失補發單」及繳交工本費，每張新台幣兩百元整，交付新卡繼續使用或換回證件。\u003c/p\u003e\u003cp\u003e(九)如有特別貴賓蒞臨園區，必須事前與管理委員會報備申請後，可調派專門服務人員提供電梯控管服務。\u003c/p\u003e\u003cp\u003e九、人員管制：\u003c/p\u003e\u003cp\u003e（一）各棟樓服務台，由本園區管理單位聘任專門人員，提供接待，引導及訪客登記等服務事項。\u003c/p\u003e\u003cp\u003e（二）凡造訪園區人員包括送報、送貨、收送郵件、洽公訪友、參觀考察、中外人士等，一律至各棟樓警衛服務台處，按訪客申請程序辦理。\u003c/p\u003e\u003cp\u003e（三）裝維修、施工裝潢人員等進入園區應至一樓停車場入口警衛服務台依程序辦理，並由警衛帶領搭乘貨梯至指定之樓層。\u003c/p\u003e\u003cp\u003e（四）訪客應提出身分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護照等任一身分證明文件，向服務人員換取欲前往棟別樓層門禁卡。\u003c/p\u003e\u003cp\u003e（五）訪客應將個人資料登錄於訪客登記簿以便連絡、查核。\u003c/p\u003e\u003cp\u003e（六）訪客每次祇得換取單棟、單樓層門禁卡使用。如欲往多樓層洽公亦必須比照辦理。\u003c/p\u003e\u003cp\u003e（七）訪客洽公完畢後，應將門禁卡換回，最遲不得逾24:00。逾24:00服務台人員將自動取消該門禁卡之使用權限，以維園區安全。\u003c/p\u003e\u003cp\u003e（八）訪客當日未將門禁卡換回者，服務台人員應依訪客登記簿上之電話通知訪客於二日內換回，並將該訪客之資料及來訪當日之進出記錄整理列冊，每週一向本園區管理單位提出核備。訪客自受通知之日起，逾二日仍未換回者，服務台人員應將證件繳交本園區管理單位存查保管，違反本辦法二次以上者，本園區管理單位並得決議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拒絕該訪客之申請程序。\u003c/p\u003e\u003cp\u003e（九）如有特別貴賓蒞臨園區，必須事前與管理單位報備申請核准後，可調派專門服務人員提供電梯控管服務。\u003c/p\u003e\u003cp\u003e十、人員動線：\u003c/p\u003e\u003cp\u003e（一）駕駛汽車或機車之人員，可由地下室搭乘油壓電梯至二樓後，再轉乘客用電梯上樓。\u003c/p\u003e\u003cp\u003e（二）由一樓上樓之方式如下：\u003c/p\u003e\u003cp\u003e1. 由大門進入，沿門廳以電動扶梯或樓梯步行上二樓，上二樓後沿二樓平台至電梯間，搭乘客用電梯上樓。\u003c/p\u003e\u003cp\u003e2. 除上述路線外，可由卸貨區之樓梯上二樓後，搭乘客用電梯上樓；或搭乘貨梯直接上樓。\u003c/p\u003e\u003cp\u003e十一、門禁管制：\u003c/p\u003e\u003cp\u003e(一)二樓通往外圍玻璃門，開放時間：每日07：30~19：30其餘時間不開放（假日不開放）。\u003c/p\u003e\u003cp\u003e(二)一樓南北側大門，開放時間：24H開放。\u003c/p\u003e\u003cp\u003e十二、配合事項：\u003c/p\u003e\u003cp\u003e(一)本園區管理委員會將請本園區服務管理公司配合，每半年進行人員\u003c/p\u003e\u003cp\u003e名冊之清查作業，請各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使用人配合辦理。\u003c/p\u003e\u003cp\u003e(二)本要點於公佈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訂定之，經呈報二期\u003c/p\u003e\u003cp\u003e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再行公告實施。\u003c/p\u003e\u003cp\u003e\u0026nbsp;\u003c/p\u003e\u003cp\u003e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公布全文；並自95年1月17日施行。\u003c/p\u00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