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3-03-住戶遷入遷出管理要點","content":"\u003cp align=\"center\"\u003e\u003cb\u003e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住戶遷入遷出管理要點\u003c/b\u003e\u003c/p\u003e\u003cp align=\"right\"\u003e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u003c/p\u003e\u003cp\u003e壹、\u0026nbsp;\u0026nbsp; 壹、目的：為確保本園區住戶生活品質獲得舒適、安寧，並使園區公共設施、人員管制能夠保有美觀、安全，藉以降低紛爭及困擾而定訂之。\u003c/p\u003e\u003cp\u003e貳、\u0026nbsp;\u0026nbsp; 執行單位：服務管理公司。\u003c/p\u003e\u003cp\u003e参、作法：分遷入及遷出二項執行。\u003c/p\u003e\u003cp\u003e一、\u0026nbsp;\u0026nbsp; 遷入：（依據園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提出申請）\u003c/p\u003e\u003cp\u003e（一）\u0026nbsp; 申請程序及內容：（如流程表）\u003c/p\u003e\u003cp\u003e（二）\u0026nbsp; 遷入時重點說明：\u003c/p\u003e\u003cp\u003e1. 物品搬運時應由各棟卸貨區卸貨，所使用之卸貨電梯及周邊公共區域（含該棟該樓層週邊公共區域）需做相關維護措施，如有損壞照價賠償。\u003c/p\u003e\u003cp\u003e2. 車輛高度過高時，應駛至F、H棟廣場卸貨，經小搬運至該棟卸貨電梯。\u003c/p\u003e\u003cp\u003e3. 物品搬運時應提供搬運日期及搬運公司資料、人員名冊，以便管理公司列管。\u003c/p\u003e\u003cp\u003e二、\u0026nbsp;\u0026nbsp; 遷出：（依據園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提出申請）\u003c/p\u003e\u003cp\u003e（一）申請程序及內容：（如流程表）\u003c/p\u003e\u003cp\u003e（二）遷出時重點說明：\u003c/p\u003e\u003cp\u003e1. 物品搬運時應由各棟卸貨區卸貨，所使用之卸貨電梯及周邊公共區域（含該棟該樓層週邊公共區域）需做相關維護措施，如有損壞照價賠償。\u003c/p\u003e\u003cp\u003e2. 車輛高度過高時，應先停放至F、H棟廣場，自該棟卸貨電梯經小搬運至貨車。\u003c/p\u003e\u003cp\u003e3. 物品搬運時應提供搬運日期及搬運公司資料、人員名冊，以便管理公司列管。\u003c/p\u003e\u003cp\u003e4. 遷出廠商之物品需由該公司出具物品放行條，並經警衛確認無誤後始可運離。\u003c/p\u003e\u003cp\u003e肆、權利與義務：\u003c/p\u003e\u003cp\u003e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如違反下列規定，管理委員會應予協調，倘經協商仍不履行，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的處置：\u003c/p\u003e\u003cp\u003e一、遷入時：\u003c/p\u003e\u003cp\u003e1. 遷入時，住戶（承租戶）須依其使用（承租）坪數預先繳納二個月水、電費及管理費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責與管理委員會做為保證金，俟其遷出時管理委員會經查驗無延遲繳納或拒繳園區相關費用後得無息退還。\u003c/p\u003e\u003cp\u003e2.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的安寧、安全及衛生。\u003c/p\u003e\u003cp\u003e3. 其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u003c/p\u003e\u003cp\u003e4. 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u003c/p\u003e\u003cp\u003e5. 進入或使用其他住戶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時，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補償所生的損害。\u003c/p\u003e\u003cp\u003e6.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的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u003c/p\u003e\u003cp\u003e7.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的行為。\u003c/p\u003e\u003cp\u003e8. 住戶不得於防火隔間、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u003c/p\u003e\u003cp\u003e9.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的規定時，從其規定。\u003c/p\u003e\u003cp\u003e10.搬運物品時應保持週邊清潔，相關廢棄物只限堆放於當棟卸貨區並當日運離，如造成髒亂所有清理及清運費用由住戶承擔。\u003c/p\u003e\u003cp\u003e二、遷出時：\u003c/p\u003e\u003cp\u003e1. 遷出時，於六十日內結清所應繳交之水電管理費，經查如依規定繳納時管理委員會得無息退還。\u003c/p\u003e\u003cp\u003e2. 於遷出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的安寧、安全及衛生。\u003c/p\u003e\u003cp\u003e3. 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的行為，如有違反由預繳之管理費中扣除，不得異議。\u003c/p\u003e\u003cp\u003e4.住戶不得於防火隔間、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u003c/p\u003e\u003cp\u003e5. 搬運物品時應保持週邊清潔，相關廢棄物只限堆放於當棟卸貨區並當日運離，如造成髒亂所有清理及清運費用由原住戶承擔（依廢棄物處理辦法，以車次計費）。\u003c/p\u003e\u003cp\u003e6. 遷出廠商除專有部分，共同共有及約定共有之相關設施、設備及園區產權所有之部份不得運離或拆卸，違者照價賠償或負復原之責。\u003c/p\u003e\u003cp\u003e伍、本要點於公佈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訂定之，經呈報二期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再行公告實施。\u003c/p\u003e\u003cp\u003e\u0026nbsp;\u003c/p\u003e\u003cp\u003e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公布全文；並自95年1月17日施行。\u003c/p\u003e\u003cp\u003e\u0026nbsp;\u003c/p\u00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