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3-17-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卸貨區使用管理要點","content":"\u003cp align=\"center\"\u003e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缷貨區使用管理要點\u003c/p\u003e\u003cp\u003eㄧ、為有效管理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以下簡稱本園區）缷貨區車輛進出秩序、安全及各住戶權益，特制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規定。\u003c/p\u003e\u003cp\u003e二、管理範圍：各住戶因業務、生活及其他作業活動，於F棟及H棟1樓缷貨區停車位6個及大貨車臨時停車位2個上、下物品之車輛、物品，皆受本要點管制。\u003c/p\u003e\u003cp\u003e三、本要點之管理維護單位為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二期管委會）委託之服務管理公司。\u003c/p\u003e\u003cp\u003e四、缷貨區停車位F棟及H棟各6個停車位，缷貨區外大貨車臨時停車位F棟及H棟各1個停車位，停車位滿時，其餘車輛應於本園區外排隊等候，不得任意進入。\u003c/p\u003e\u003cp\u003e五、送貨車輛進入缷貨區前，應主動於登記站登記資料，未登記者不得進入缷貨區。離開前亦應主動登記離開時間及送出物品。\u003c/p\u003e\u003cp\u003e六、進入缷貨區車輛高度限制為1.9公尺，高度超過之車輛應停於大貨車臨時缷貨區上、下物品，並應於週邊放置警示標誌或角椎隔離。\u003c/p\u003e\u003cp\u003e七、各送貨車輛進入缷貨區，上、下物品時間限制如后：轎車及休旅車30分鐘、貨車1小時、大貨車2小時，若車主認為時間不足可向警衛反應，警衛依實際狀況可增加1倍時間，若時間仍不足夠，則由服務管理公司主任級以上主管決定。\u003c/p\u003e\u003cp\u003e八、凡載運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毒化物、危險物品進入本園區時，應主動告知本園區管理單位，並由園區管理單位管控運送動線，僅能搭乘貨梯運送至需求單位，離開時亦同。\u003c/p\u003e\u003cp\u003e九、不得於碼頭進行分裝或組裝作業，送貨車輛上、下物品完畢，應負責清理現場，凡發現未清理者，7天內禁止再進入本園區之缷貨區。\u003c/p\u003e\u003cp\u003e十、凡未依上述規定執行及不接受管制者，7天內禁止再進入本園區之缷貨區。\u003c/p\u003e\u003cp\u003e十一、本要點於公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修訂之，經報請二期管委會審核同意後，再行公告實施。\u003c/p\u003e\u003cp\u003e\u003ca target=\"_blank\" href=\"/files/2-12-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卸貨區使用管理要點.doc\"\u003e2-12-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卸貨區使用管理要點.doc\u003c/a\u003e\u003c/p\u003e"}